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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二批集中出让宅地终登场 七大举措引导开发企业提升住宅品质

2021-08-27 13:31:56 来源:扬子晚报

举措四:

提高部分地块竞买门槛

据了解,本次地块出让将实行“一地一策”,从竞买资质、保证金比例等多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地块的竞买条件。《通知》明确,根据区域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地块规划的品质要求,将“一地一策”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

同时,竞买保证金及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为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报名竞买时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交纳时间,对部分地块可要求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同时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举措五:

拿地后6个月内商品住宅不得上市

为保证科学设计和施工周期,本次土拍规定,房企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申领预售证时,需由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现场核实进度,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

《通知》明确,对未达到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要及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因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限制开发企业及其相关公司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的竞买。

举措六:

限制地块报名总数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在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所报地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告地块总量(不含高淳、溧水)的30%,这就意味着,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在本次可同时报名的地块数最多为13幅(不含高淳、溧水),同时,高淳、溧水两区的第二批次集中出让地块不实行报名地块数量限制。

举措七:

限制拿地房企转让项目

记者了解到,《通知》还对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项目主体变更进行了严格约束,竞得人拿地后可按出让公告的约定,在所占股份大于50%的情况下成立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如果地块开发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也要记入竞得人的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部分地块可设立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的条件,竞得土地后可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作者:马祚波)

关键词: 第二批集中出让宅地 住宅用地 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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