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作为确认的时点吗?

2022-12-26 15:56:53 来源:巴中在线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资本公积一种,而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发行股票只能平价或溢价发行,我国不存在股票折价发行的问题,不会出现股本折价。另外发行股票的股本(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行的股票的面值)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实际收到发起人和认股人的认股款时,按其所发行的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对于溢价发行的股票,股票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股本的溢价。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作为确认的时点。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溢价部分(即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扣除委托证券代理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数额登记"资本公积"账户。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境外上市企业,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乘积计算的金额记入"股本"账户,二者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关键词: 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面值

本网站由 财经产业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23326号-29
联系我们:85 572 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