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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民众知识产权意识增强

2022-02-17 10:17:55 来源:江苏经济报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商标的行为。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长,在我国商标注册制之下,抢先占有商标资源成为部分别有用心者谋利的手段。

傍名人、蹭热点、抢流量……诸如此类的商标抢注,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囤积闲置,待价而沽;二是假借关系,争抢商机。前者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期待真正的权利人高价回收商标;后者则是试图让公众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误认,创设更多的交易机会。无论追求何种目的,这些恶意抢注行为都击穿了商业道德底线,也逾越了法律红线。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擅自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的外形申请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行为。抢注人因其以上恶意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则可能被责令改正、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恶意抢注人给予赔偿。

早年间,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完备,部分抢注者得以非法获利,但近年来知识产权发展追求量质齐升,立法的完善、执法的加强和司法的严惩都让抢注者无利可图。针对此类蹭奥运热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特别在第4条中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今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更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涵盖“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2021年3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发布,旨在严厉打击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在内的7类恶意抢注行为。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迅速发布通告,精准打击了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的不当行为。

从全国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说理和判赔金额来看,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领域,司法机关也在加大对恶意注册并使用商标行为的惩戒力度。源头治理结合重拳出击,主管机关对恶意注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正在引导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

当然,遏制蹭热点现象,只寄希望于事后的单向监管和严惩还不够,在先权利人也需要主动作为,比如第一时间在相关类别甚至是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不给抢注者可乘之机,从源头上阻碍抢注行为;面对抢注依法进行有效维权,如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或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从根本上铲除后患。

丰盈的精神内核和独创的品牌价值是支撑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商标注册的审查收紧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幅提升的一个缩影。此次北京冬奥会各类奥运标识均戴着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罩”,采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手段。因此,无论是抢注运动健儿姓名,还是制贩奥运盗版玩偶的行为,都是企图侵占他人市场、夺取他人创新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必被法律禁止并将受到严厉惩处,“便车”终会变“错车”。(高 天)

关键词: 恶意抢注商标 知识产权 商标依职权 商标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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