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迎来发展机遇 如何做好个人权益保护?
2020-12-07 08:17:57 来源:经济日报
进入数字时代,很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征信系统,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相当于聚合这部分社会资源,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多维度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征信信息的获取源自于公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交易行为,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要注意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目前,征信行业发展情况如何?发展征信行业的同时,如何做好个人权益保护?
提升征信服务供给效率
信用报告是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比如,当我们需要贷款时,银行会根据个人授权,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并据此评估个人情况,审核是否满足借款要求和审批额度等。
“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信用都是一种隐形财富。但信用对个人而言有时很难度量,需要方方面面的数据。进入数字时代,很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征信系统,不同的企业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企业的数据进行收集,之后对巨量个性化数据进行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从国家层面来看,很多征信机构还没有纳入体系中,不能使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相当于聚合这部分社会资源,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多维度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大征信业开放有助于推动我国征信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通过加大开放,引入优势信息技术,将促进征信服务供给效率提升,使征信业更好与经济发展相适配,提升其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
盘和林表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得益于改革开放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征信需求的增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内就开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探索,到了2004年和2005年,分别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从此征信行业有法可依,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征信系统收录10.2亿自然人、2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各类正规放贷机构;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万次和29.6万次。
征信机构迎来发展机遇
据了解,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正式运行,通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帮助公众节约融资成本、创造融资机会、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初,征信中心启动了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与一代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相比,二代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主要是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内容,改进了信息展示形式,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
“在我国征信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帮助征信行业迅速度过发展初期的无序状态,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征信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同样需要丰富的市场主体,在不同经济细分领域发挥作用。”盘和林说。
相关专家认为,市场化征信机构一直发展缓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经济社会中的数据数量呈指数级增长,给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思路,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征信信息的获取源自于公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交易行为,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安全。比如,可收集的信息范围界定模糊,搜集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个人隐私,信用信息如何使用,是否有损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另外,国内现有市场化征信机构大都停留在整理原始数据的起步阶段,其实,信用数据分析服务可以满足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是我国征信市场较为欠缺的地方,也是未来征信业的发展方向之一。”盘和林表示。
周茂华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国内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势头强劲,但国内征信市场发展还存在着数据信息市场分割、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征信数据良莠不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仍较为突出和个人征信有效覆盖面不高等问题。
做好个人权益保护
“未来需要完善征信相关立法、提升监管效率;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共享,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分类规范不同行业、企业数据采集遵循的法律和法规;加大征信造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等。”周茂华建议。
“虽然征信系统鼓励多样性,但个人征信准入应保持较高门槛,且征信机构应具有第三方独立性。”盘和林认为,对此,可以鼓励大型互联网公司运用其掌握海量数据信息的优势,成立独立的征信机构。此外,征信机构应当具有技术优势,有能力收集到充足的数据,有科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征信机构不能滥用技术,同时应保护好个人隐私数据。
征信系统如何做好个人权益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此前表示,一直以来,人民银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尤其是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使人民群众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二代征信系统在技术、管理和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具体来看,一是严格数据报送、机构查询管理,采用双因素认证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授权认证和安全防护,提升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是切实做好个人权益保护,继续严格执行数据报送和查询授权,拓展面向个人的征信查询服务渠道,持续提高异议处理效率,积极做好个人信用修复等。
三是完善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根据二代征信系统服务设计特点,进一步优化调整征信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征信系统业务、技术的新变化,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另外,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也需要个人认真呵护、珍惜自身信用,及时关注自身信用状况变化,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和偿还能力,量力而行,避免过度负债,维护良好信用记录。”陈雨露说。
本报记者 姚 进
关键词: 征信机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