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刑+退市”成为惩戒主要手段 信披违规成本让上市公司“担不起”
2020-01-15 09:3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信息披露违规到底有多“贵”?近年来,罚款数额连涨,入刑力度猛增,层出不穷的判罚案例和与时俱进的证券法不断提醒着上市公司:信披出纰漏的成本让你担不起!
1月13日,上海检察三分院发布一则关于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公告。据悉,此案是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涉案当事人可能因涉嫌信披违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面目”浮现
故事主角是谁?尽管公告中四名涉案人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做坏事”不留全名,但他们虚增利润、违规披露的“劣迹”却完整展现。顺藤摸瓜,中毅达浮出水面。
结合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中毅达在年报披露的业绩指标上,可谓无中生有、“信手拈来”。
根据公告,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
2018年4月至8月间,中毅达接到一波密集的法律投诉,75名投资人先后向上海市中院起诉中毅达虚增2015年三季报业绩误导投资,索赔逾千万元。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罪对其立案。
此外,中毅达近年来股价走势妖冶,人事变动蹊跷,股权纠葛离奇,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种种疑团下,掩盖的是公司的重重危机。
2019年1月28日,中毅达独立董事发布风险提示,称公司存在无法如期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运营情况和董事会召开情况,以及无法如期编制并审议2018年度审计报告等一系列风险。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中毅达无法如期交出年报的原因,竟是管理层的集体失联。此外,公司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积重难返、处于退市悬崖边的中毅达,已于去年7月19日起暂停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上述情形无法消除,公司或又触及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情形,那将彻底与资本市场作别。
“入刑+退市”成为惩戒主要手段
责任人入刑、上市公司退市,已成为惩戒严重信披违规事件的两柄“利刃”。
深交所2018年7月发布公告,雅百特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监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
同年7月30日晚,*ST华泽公告称,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司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从罚钱、罚公司,到“精准”惩戒责任人,信息披露的弦正越绷越紧。
珠海市中院2017年5月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现已退市的上市公司博元投资,其时任董监高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伙同李某甲(在逃),利用1亿元借款,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已由华信泰公司支付3.85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并由博元投资在履行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公告,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
此后,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款未实际履行的虚假事实,前述几人又通过1000万元循环转账,虚构以博元投资名义使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在201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偷梁换柱“被砸”,瞒天过海“翻船”。以该案的主要责任人余蒂妮为例,这位生于1972年、一路小跑攀至上市公司董事长之位的“人生赢家”,命运由此发生巨大转折。判决书显示,余蒂妮于2015年8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并在同年9月9日被逮捕。
严格执法的背后,是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纳入了“辖域”:针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重拳出击!
违法成本越垒越高
提高信披违法成本,无疑是治理上市公司信披乱象的根本之道。按照这一监管思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在加快落地的过程中。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望大幅提升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证券法还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作了完善,如规定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简而言之,提高罚款、责任到人、违法入刑,就是要罚得企图虚报、瞒报、乱报者畏葸不前,罚得违规披露者“担不起”。
面对如此惩戒力度,已有上市公司为自家董监高买好了责任险。如昊海生科在去年12月30日表示,为促进公司董监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并将其作为一项风控措施,拟投保保额105亿元的董监高责任险。
不过,高管责任险保得住钱财之损,却免不了牢狱之灾。说到底,信息披露的实质是对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追求与贯彻。弄虚作假不过自欺欺人,到头来,空中楼阁总会倒,镜花水月终成空。唯有实话实说,方能行得万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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